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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委托方自行终端灭菌的操作指引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7-05 阅读量:

思途CRO经常碰到客户咨询无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的灭菌问题。有个典型场景:你们公司有个无菌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做终端灭菌,计划用湿热灭菌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你们选择了委托生产模式,但找到的受托生产企业偏偏没有灭菌能力。这时自然就会想,产品的终端灭菌环节能不能由我们委托方自己来做?要是可以的话,后续产品的生产地址是不是得把我们做灭菌的地方也加上去?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生产许可、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管,必须按法规要求弄明白。下面咱们就一步步理清楚这事的操作办法,保证合规可行。

无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委托方自行终端灭菌的操作指引(图1)

法规基础与原则

做医疗器械,头一条就是守规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就是大家常说的《条例》)是根本大法。它第三十四条说得明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就是委托方)可以自己生产产品,也可以找符合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受托方)来生产。 这里的关键词是“具备相应条件”,指的是受托方要有能力完成你委托给他的生产任务。 但是,《条例》并没有硬性规定所有的生产环节,特别是像灭菌这种特殊过程,必须全部打包给一家受托方完成。只要责任清晰、体系衔接、保证质量安全,委托方自己承担某个环节,法规上是有空间的。 记住,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国家是明令禁止委托生产的,但咱们讨论的是湿热灭菌的无菌器械,通常不在此列。

委托方自行灭菌的可行性

回到你的问题,产品的终端灭菌由委托方自己进行,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操作。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在解答同类问题时明确回复了这一点。 核心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条例》第三十四条,它赋予了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方)自行生产的权利。既然能自行生产,那自行完成其中的灭菌环节,逻辑上是通的。 这里有个前提,委托方自己必须具备完成湿热灭菌的硬件条件、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比如,要有符合要求的灭菌设备(像大型蒸汽灭菌柜)、经过确认和验证的灭菌工艺、合格的操作人员和严格的过程控制记录。 不能因为在自己地方做就降低标准,灭菌可是无菌保证的关键。

生产地址的变更要求

如果委托方决定自己干灭菌这活儿,那后续的生产地址必须增加委托方进行灭菌操作的场所地址。 为什么?因为生产地址记录的是医疗器械实际发生生产活动的地点。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提到,标签上要标明受托方的生产地址。 当灭菌这个关键工序在委托方自己的场地完成时,这个场地就成为了实际的生产场所之一。 药监部门进行生产许可检查、日常监管或产品抽样时,这个灭菌场地必然是检查对象。 所以,委托方需要按照法规程序,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备案(视产品类别和原许可情况而定),把委托方自己的灭菌地址作为新增的生产地址或者生产场所补充进去。 同时,产品的注册信息(如注册证及其附件)上的生产地址也需要相应更新,确保标签、说明书上的地址信息与实际一致,避免合规风险。

明确责任分工与签订质量协议

虽然灭菌可以拆出来由委托方自己做,但整个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依然是委托方(注册人/备案人),这点《条例》第三十四条强调得很清楚。 委托方需要对最终上市的医疗器械质量负全责。 为了管好这事,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一份详细的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这份协议不能笼统,要具体写清楚:受托方负责哪些生产环节(比如原材料采购、机加工、清洗、初包装等),委托方负责哪个环节(就是终端灭菌);双方在灭菌环节如何交接(比如半成品的运输、防护、标识);灭菌过程的记录如何保存并能追溯到受托方的生产批号;委托方如何监督受托方的生产,受托方又如何配合委托方的灭菌工作。 协议要明确双方在灭菌这个接口上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白纸黑字写下来。

建立衔接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规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要建立一个能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委托方自行负责灭菌,意味着双方的体系要在灭菌这个节点上严丝合缝地对接。 委托方需要把灭菌过程完全纳入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该做的工艺验证(比如灭菌柜的IQ/OQ/PQ)、过程确认、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环境监控、记录控制,一样都不能少,而且要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无菌附录等要求。 同时,委托方的体系文件(像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里,要清晰描述自行灭菌这部分的管理要求和控制流程。 双方要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比如受托方生产批的信息要能顺利传递给委托方用于灭菌批的记录和追溯。 整个链条要确保无缝连接,最终产品符合安全有效的要求。

实际操作流程与记录要求

具体干起来,流程要规范。委托方要根据确认过的灭菌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时间、F0值等)来执行每一批产品的灭菌。 灭菌操作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 每一灭菌批都要有完整、真实的记录,记录内容要能关联到受托方对应的生产批号,确保双向追溯(从灭菌批追到生产批,从生产批追到灭菌批)。 灭菌记录至少包括:灭菌设备编号、灭菌程序编号、产品信息(名称、规格、批号)、灭菌日期和时间、灭菌参数(温度、压力、时间等)、操作人员、生物指示物或化学指示物的测试结果(如果有)、灭菌结果判定(合格/不合格)、放行人。 这些记录是质量体系的重要证据,必须保存好。 委托方作为灭菌执行方,要确保这些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最后总结

综合上面的分析,你们公司作为委托方,在受托方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自行对委托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进行终端湿热灭菌,法规上是可行的。 核心条件是委托方自身必须具备完成该灭菌过程的资质、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 操作上,必须将委托方进行灭菌的场地地址,依法添加到产品的生产地址信息中,并完成相应的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信息变更。 成功的关键在于委托双方签订权责清晰的质量协议,并建立有效衔接、覆盖灭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责任明确、过程受控、记录完整、双向可追溯。 网上很多讨论也提到,实际操作前最好再咨询一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取最具体的执行指导,毕竟各地监管细节可能略有差异。 思途CRO建议你们严格按照这个思路去准备,确保每一步都合规,产品安全上市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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