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概述——注册单元划分常见问题解答
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的小伙伴们可能都为同一个问题苦恼过,那就是医疗器械注册单元的划分。企业所设计开发出的产品,其所包含的产品范围,是否可通过一个注册单元完成注册,从而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8-07 阅读量:次
作为医疗器械行业的从业者,特别是负责注册和质量管理的伙伴们,肯定对《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定》)非常熟悉了。这个规定是国家药监局为了压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而制定的重要文件。最近,关于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在企业产品注册期间如何执行,以及是否可以等到拿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后再开始,成了不少朋友咨询的热点问题。今天咱们就结合法规要求和大家普遍关心的情况,把这个点彻底聊明白。
首先,咱们得清清楚楚地知道《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具体说了什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官方公告(2022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对风险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调度安排,形成调度记录。”
这条规定有几个核心点:
1.主体要求: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负责人。
2.频次要求:每季度至少一次。
3.汇报对象:管理者代表(管代)。
4.汇报内容:管代的工作情况,以及涵盖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5.分析决策:负责人要基于汇报进行回顾分析,对风险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调度安排。
6.记录要求:必须形成调度记录,做到有迹可循。
这条规定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况,它是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答案是明确且肯定的:需要执行。
为什么呢?关键在于理解医疗器械注册过程的性质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要求。
我找到的资料里说得非常到位: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评过程的中间环节,通过注册核查的手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临床试验产品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申报资料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对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临床试验产品是否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用以支撑技术审评决策。”
这段话揭示了几个重要事实:
1.注册核查是注册审评的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于注册之外的活动,而是在注册申请提交后、审评过程中进行的。
2.核查对象是“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的那一刻,企业就已经作为“注册申请人”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
3.核查内容涵盖质量体系运行:核查不仅要看样品真实性、资料一致性,核心是要检查你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范(GMP)要求运行,并且有能力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参考Article 49-51)
4.核查时机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如您我搜索到的资料所述,“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支持医疗器械注册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后,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这意味着在提交注册申请时,企业就应该具备接受体系核查的条件,其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的各项职责)应处于运行状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中也明确指出,对于《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产品申请注册期间,企业负责人需要每季度听取管代的工作情况汇报”。
因此,在产品注册申请提交后,直至最终获得注册证的整个期间,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其负责人必须按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代的工作汇报,进行回顾分析、风险研判、调度安排并形成记录。这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应对注册体系核查的必然要求。
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很清晰:不行。不能等到取证后才开始执行。
理由基于前面两点:
1.法规要求即时生效:《主体责任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依据信息为2023年3月1日实施),它规范的是企业在日常运营(包括产品研制、注册申请阶段)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对于新申请注册的产品,企业在注册过程中就必须遵守该规定。
2.注册阶段体系运行是核查重点:如前所述,注册体系核查发生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核查的是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及核查时的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如果在注册申请提交后、取证前这段时间,负责人不执行季度汇报要求,那么在体系核查时,核查员发现缺少这段时间的调度记录,会认为企业未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质量体系运行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核查不通过,进而影响产品注册。
3.主体责任贯穿全过程: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非始于获得生产许可,而是在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相关活动(包括研发、注册、生产准备)时就应承担。管理者代表在注册期间承担着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并符合法规要求的关键职责。负责人听取其汇报,是了解体系运行、把控风险、做出决策的核心机制。推迟执行等于在关键阶段削弱了质量管控。
所以,无论是法规的字面意思、立法本意,还是注册核查的实践要求,都决定了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产品注册申请期间就开始严格执行每季度听取管代汇报的要求。
针对《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1.法规要求明确: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理者代表的工作情况汇报,进行回顾分析、风险研判、调度安排并形成记录。无例外条款。
2.注册期间必须执行: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提交后、直至获得注册证的整个期间,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其负责人必须遵守该要求。这是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重要内容,用以证明企业在注册阶段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迟执行将导致体系核查风险。
3.取证后开始不可行:不能等到取得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后才开始执行该季度汇报要求。该要求适用于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相关活动(包括注册)的全过程。
4.核心价值:这项要求是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负责人)深度参与、持续关注和有效指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关键机制,是防范风险、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无论是注册阶段还是后续生产阶段,都应持续、严格地执行。
最后,总结一下核心内容,它深刻阐明了注册核查的本质及其与体系运行的关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评过程的中间环节,通过注册核查的手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临床试验产品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申报资料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对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临床试验产品是否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用以支撑技术审评决策。故请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支持医疗器械注册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后,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在线注册申请等途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自然包括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的各项要求,其中就包含负责人对管代的季度汇报调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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