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概述——注册单元划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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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8-16 阅读量:次
我手里有个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要注册,现在卡在检验这关了。因为时间紧,或者想利用不同检测所的特长(比如一家做电气安全特别牛,另一家做生物相容性口碑好),我在琢磨:能不能把这个产品的注册检验项目,分别委托给两家都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去做? 最后让它们各自出自己那份检验报告,然后我把这两份报告一起交到药监局去行不行?这么干会不会有啥麻烦,有没有啥要特别注意的坑?
这事儿能干,完全合规,药监局是允许这么操作的。道理很简单,注册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你产品符合技术要求,是安全有效的。只要最终能提供完整、合格的检验证据就行,至于这证据是出自一家机构还是合并几家机构的报告,审评老师是认的。你别觉得这是钻空子,这是一种正常的申报策略,很多公司都这么干,特别是当一家检测所排期太长或者某方面能力不强的时候,分拆检测是提高效率的好办法。但是,这里面有个天大的前提,绝对不能忘,忘了就可能前功尽弃,所有检验白做。这个前提就是:你送到这两家检测机构去检测的样品,必须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东西,是从同一个批次、同一生产条件下出来的“双胞胎”甚至“多胞胎”才行。 你不能把A批次生产的样品送到甲机构测电气安全,又把B批次生产的样品送到乙机构测性能,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如果样品批次不同,就无法证明乙机构测的那个性能,和你送到甲机构去的那个样品是同一个水平。所以,想分两家检,第一步就是把样品管理好,确保送检样品的一致性,这是整个操作的根基。
光你自己心里知道样品一样还不行,你得向药监局提供白纸黑字的证明,这个证明就叫 “检验产品一致性声明” 。这份声明非常重要,它是你对自己送检行为负责的书面承诺,也是审评老师把两份报告视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关键纽带。这份声明没固定格式,但核心内容必须说清楚这么几件事:第一,明确写出来我这个产品(报产品名称和型号)的注册检验,委托了哪些检测机构(把两家机构名字都写上)分别进行。第二,也是最核心的一句,就是郑重声明:“本人保证,送往上述所有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均出自同一批次(这里务必写上具体的生产批号),产品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最后,把这声明打印出来,盖上你们公司鲜红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上字,和那两份检测报告钉在一起,作为注册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交上去。有了这个声明,审评老师就知道,虽然报告是两家出的,但它们背后代表的是同一个东西,你的检测数据才站得住脚。没有这个声明,或者声明里没写清楚批号,审评老师完全有理由怀疑你送检的不是同一个东西,那你的检验报告效力就大打折扣了,很可能让你补说明甚至重检,那就太耽误事了。
除了样品一致性和那份声明,实际操作里还有几个细节你必须盯紧了,不然照样会出问题。第一个是项目别重复检还打架。你给两家检测所分工的时候,脑子得清楚,哪个项目分配给谁测,必须划分得明明白白。比如,你把全部电气安全项目打包给甲所,把全部性能指标打包给乙所。千万别把同一个检验项目,同时分配给两家所去测,那纯属浪费钱,万一两家测出来的结果有细微差别(不同设备、不同操作员完全可能造成合理差异),你还得费老大劲去解释为什么不一样,纯属给自己找不自在。第二个是报告内容要完整。你委托甲所做电气安全,那甲所出的报告就必须覆盖GB 9706.1等标准里要求的全部适用项目,不能有遗漏;委托乙所做性能,乙所的报告也必须覆盖你技术要求里列出的所有性能指标。不能出现三不管的灰色地带。最后,虽然药监局没明确要求,但稳妥起见,最好在申报资料里主动做个简单的说明,比如在检测报告前面附一页目录,写清楚“本产品注册检验由XX检测所(报告编号XXX)负责电气安全检测,由YY检测所(报告编号YYY)负责性能指标检测,所有检测样品均出自同一批次(批号:ZZZ),详见产品一致性声明。” 这样显得你做事特别规范,审评老师看着也清晰,好感度瞬间提升,能大大减少不必要的发补疑问。
最后总结一下:
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可以分开给两家(或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所去做,最后把报告合在一起交。
第二,这么干的命根子,是你送到所有检测所的样品,必须是同一个生产批次的,保证是完全相同的产品。
第三,必须准备一份盖公章签字的“检验产品一致性声明”,郑重承诺样品的一致性,并写明生产批号。这份声明和报告一起交。
第四,分活的时候项目别重叠,各测各的,避免数据冲突。确保所有必检项目都覆盖全了,别漏项。
第五,资料整理清楚点,主动做个说明目录,让审评老师一眼就能看明白咋回事,显得你专业又靠谱。
记住这几点,分检这事儿就能办得妥妥的,既能发挥不同检测所的优势,又能节省时间,顺利通过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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