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概述——注册单元划分常见问题解答
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的小伙伴们可能都为同一个问题苦恼过,那就是医疗器械注册单元的划分。企业所设计开发出的产品,其所包含的产品范围,是否可通过一个注册单元完成注册,从而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8-10 阅读量:次
在那漫长且涉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与注册的周期当中,企业于不同阶段频繁产生新商业或技术想法时,存在这样一个不容忽视的常见问题,即在一项产品已然顺利完成临床试验之后,到正式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之前的这一特殊时段内,企业期望增加新的产品规格型号,且欲将那些新增但未经临床试验验证的型号,与原本经过临床试验验证的型号共同实施注册申报,如此这般操作在法规层面是否被允许呢,此问题触及医疗器械注册法规核心原则且答案对注册申报成败有着直接关联。
首先需清晰明确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法规前提,那就是临床试验从本质上来看乃是针对一个“定型产品”安全性以及有效性所展开的系统性验证工作,而并非为产品设计开发进程当中的探索过程;医疗器械研发所遵循的乃是一种极为严谨的流程,从最开始的概念被创新性提出、开展专业性的研发设计、完成样品的精细生产,直到开展全面性的性能研究并进行严格检验,才最终形成一款设计全然固化、性能指标明确清晰的产品,而这样一个过程被习惯性地称作“设计定型” 。
仅当产品设计步入完全定型阶段,其安全性与功能性方可被视作达到稳定且可预期状态,进而具备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之先决条件的这一认知,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同国际主流监管机构(比如FDA、CE)在监管思路与理念方面高度契合,均着重强调临床试验数据的有效性必须以确定的、最终用于上市销售的产品版本作为基础。旨在收集高质量临床证据以证明此定型产品于真实临床环境中使用时安全且有效,乃是整个临床试验所秉持的目的。倘若在试验结束以后随意针对产品更改或增加规格型号,这便等同于改变验证对象,将直接致使先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获取的临床数据同最终申报产品无法实现完全对应,数据的科学性与完整性将从根本上遭到质疑。
在启动那需要严谨规划与细致筹备的临床试验之前,申办方所必须去完成的一系列对于试验成功开展具有关键影响的准备工作里头,存在着至关重要到足以左右整个临床试验走向的一环,这一环便是对于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慎重选择以及合规生产;而申办方在其中一个注册单元范围之内,依据不同产品所具有的或高或低的风险状况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形等复杂因素,需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与方法去精心选择那种能够全面代表该系列产品从各种规格到各个型号的安全性以及有效性的所谓“典型型号”,用于后续正式开展的临床试验流程之中。
用于临床试验的那些样品,其生产过程不得不于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者与之类似要求的体系背景之下完成,目的在于确保这些样品跟未来将会大规模生产并上市的产品具备全然一致的质量特性,而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伦理委员会所进行的审查以及最终要得出的临床试验报告,全部内容均围绕着那些特定且经过验证的典型型号来展开,由此使得临床试验所产生的所有数据、分析以及结论,都严格地和参与试验的这些样品规格型号紧密绑定。假设在试验结束之后,往这个所谓的“产品组合”当中添加一个没有任何临床数据能够予以支持的新型号,那么这无疑就相当于要求监管机构去为一个缺乏临床证据的产品进行背书,这明显是同以风险与证据作为基础的审批原则相互违背的。
当企业基于现实状况而存在增加全新规格型号这种明确需求之际,并非能够以试图在临床试验以及注册申报两者之间去挖掘所谓“灰色地带”的方式来行事,而理当去遵循合规路径开展操作。那种于临床试验完毕之后、申报开始之前进行新型号增加的特定做法,从本质层面而言,其实是尝试绕过针对新型号展开充分验证的法定必要程序,这一行为实则蕴含着极高的法规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真正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在产品生命周期处于不同阶段的状况之下,采用与之相应的且各有差异的合规方面所涉及的策略。
旨在凭借以某种特定方式来对那关于合规路径以及非合规路径之间所存在着的区别,予以一种更为清晰明确的展示,或许能够借助如同下述所呈现出来的一个表格这种形式,进而去展开相应的对比操作,且这一操作背后有着众多复杂关联因素交织其中。
操作节点 | 错误路径:临床试验后、注册申报前增加型号 | 正确路径:按法规要求进行型号扩展 |
---|---|---|
设计开发阶段 | 仅部分计划内型号完成设计定型并进入临床。 | 将所有计划申报的型号全面纳入设计开发流程,在临床试验前完成所有型号的设计定型和验证工作。 |
临床试验阶段 | 使用部分型号完成临床试验,数据仅支持这些型号。 | 科学选择能覆盖所有申报型号特性(尤其是关键差异点)的典型型号进行临床试验,试验方案和报告需论证其代表性。 |
注册申报阶段 | 将未经临床验证的新增型号与已验证型号“捆绑”申报,寄希望于“蒙混过关”。 | 提交所有型号的注册资料,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数据)能够充分支持所有申报型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法规风险与后果 | 审评中极易发现临床数据无法支持新增型号,导致注册申请被要求补充资料甚至直接驳回,并可能引发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审查。 | 路径清晰,逻辑严密,符合法规要求,审评过程更为顺畅,注册成功率高。 |
若产品已然获取了注册证,在随后期望增添规格型号的情形下,理应借由名为“许可事项变更”这一具备特定流程的程序去实施;并且依据新增型号同原批准型号两者间所呈现出的差异程度来判断,监管机构是否判定其必须补充涉及到非临床研究、临床评价方面的相关资料,乃至要求开展全新的临床试验工作,就好比国际上针对已获得批准的高风险器械倘若要进行变更操作之时,也同样需通过如PMA补充申请(PMA supplement)这类特定的途径展开严格意义上的审评工作一般。
监管机构对“先定型,后临床”这一原则执行得异常严格究其根本在于其要维护医疗器械监管体系所具备的科学性以及严肃性并致力于保障公众用械安全这一重要原因,毕竟在高风险医疗器械审批过程中临床试验数据乃是占据分量最重地位的科学证据,而围绕该证据链必须做到完整且牢不可破从产品设计输入至设计输出再历经生产制造然后到临床应用直至最终的审评审批每个环节都务必指向同一个被确定的产品。
于临床试验终结完毕之后且注册申报开启之前这一阶段,若是贸然增添新型号的举动,极有可能致使这条精心构建起来的证据链条,出现一种如同遭遇毁灭性打击般致命的断裂情形;而针对此次新增加的该型号而言,监管机构通过提交上来的相关资料,是完全没办法找寻到任何一类能够直接用以证明其具备安全有效性的临床证据,即便该新增型号表面上看似与原有的型号在差异方面并不显著,然而无论是材料层面抑或是尺寸、结构甚至软件算法等维度上发生的一些极其微小的变化,都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在实际的临床环境当中,引发一系列令人意想不到从而难以预测控制的风险;并且监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乃是要基于确凿无疑、毫无争议的证据从而去进行审批决策,绝对不能够依据所谓的“推测”或者“想当然”的主观判断,便批准一个存在给患者带来各类潜在伤害可能性的产品投入市场,毕竟此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可谓是对审评审批制度所依赖的根基造成了动摇,所以这种做法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总而言之,从法规符合性角度分析针对那项“临床试验结束之后以及申报注册资料之前增加产品规格型号且按增加后规格型号进行注册申报”的操作其结论明确且坚决即不可以这是由于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对于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申请人需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并完成产品检验且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此规定为整个行业划定清晰红线它不仅是企业产品注册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性要求更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根本性制度安排任何试图绕开这一核心原则的做法都会面临注册失败的必然结果还可能对企业信誉造成长远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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