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概述——注册单元划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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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7-29 阅读量:次
聊聊“创新医疗器械是否可以委托生产?”这个话题。作为整天跟医疗器械注册打交道的专业人士,这个问题确实很常见,也挺关键的。简单来说,答案不是绝对的“行”或“不行”,得看具体情况,特别是得查查国家药监局的那个“黑名单”——《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不过,原则上是允许的,这对很多研发型公司可是个大利好! 下面我就把这事讲明白。
首先得明确一点,能委托生产的创新医疗器械,前提是它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2022年第17号)里头。 这个目录里主要是一些高风险、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要求极其严格的器械,比如某些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不在这个“黑名单”里,那这事儿就有门儿了。法规依据主要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条例第三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
为啥现在大家特别关心创新器械能不能委托生产?这主要得益于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
过去的老规矩(“捆绑”模式)是:谁想注册产品,谁就得自己建厂拿生产许可证。这对资金有限的研发型公司,尤其是初创企业,简直是道难以逾越的坎儿。要么砸钱建厂,要么把技术成果卖掉,试错成本太高了!
注册人制度的核心就是“解绑”: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最终成为注册人),可以单独申请到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那些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去生产。 这就大大降低了创新和创业的门槛,让研发公司可以专注于自己最擅长的研发环节,把生产交给专业的“代工厂”(通常称为受托生产企业)。
知道了能委托,那具体怎么操作呢?这里有几个关键环节。
虽然生产可以委托,但注册人可不能当“甩手掌柜”。法规要求注册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责任承担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最关键的是,注册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全责。 这意味着注册人得有懂行的人来管理整个流程,确保受托企业按规矩生产,产品最终是安全有效的。
找谁来生产?不是随便找个厂就行。受托生产企业必须 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并且其生产范围必须涵盖你要委托生产的产品。 简单说,受托方得是“持证上岗”且“专业对口”的合法合规生产企业。
找到合适的“代工厂”后,双方必须签订详尽的委托协议和专门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这个协议可不是走形式,它必须明确规定清楚:
(1)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谁负责什么,出了问题找谁。
(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你的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怎么保护,受托方必须保密,不能乱用。
(3)保密条款:技术资料、生产工艺、商业信息都是机密,必须严格约定保密责任。
(4)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注册人如何监督、受托方如何按法规(GMP)、产品技术要求和协议来生产。
(5)质量控制与放行:产品怎么检验合格,最终谁拍板放行上市。
(6)上市后责任:比如产品上市后出了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售后服务这些事,谁负责处理,怎么配合。
委托关系确定了,不是马上就能生产。根据法规要求和产品类别(I、II、III类),委托方(注册人)需要向自己所在地(或注册人制度试点规定的)的省级或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生产相关的备案或许可手续。 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产品具体要求可能略有差异,得按当地药监部门的要求来。
协议签了,手续办了,生产开始了,注册人的责任一点没减轻。必须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这包括定期去受托方现场审核、检查生产记录、监控产品质量、审核检验报告等等。确保受托方是严格按照你们约定好的要求和法规在生产。注册人自己也得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履行这个监督管理的职责。
好了,关于“创新医疗器械是否可以委托生产?”这个问题,咱们可以明确地总结一下:
原则上,不在《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2022年第17号)中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委托生产。这个“可以”的背后,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支撑,它解绑了注册和生产许可,为研发创新打开了方便之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注册人)必须承担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选择有资质、生产范围匹配的受托企业,并通过签订严谨详尽的协议明确双方权责,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最后,别忘了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在生产过程中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整个过程的核心就是:合规是底线,质量是生命,责任要清晰。对于不在禁止目录里的创新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是一条可行的、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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