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报销、补偿和赔偿的法规要求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5-25 阅读量:次
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补偿也一直是一个很拧巴的问题,既不能不给又不能多给。有时候甚至连叫“补助”还是“补偿”都要纠结半天。今天我们也来研究下法规是怎么说的~~
一、临床试验中支付给受试者的费用类型
首先,临床试验里给到受试者的费用主要分三种:合理费用报销、参与补偿(或称报酬/津贴)、研究相关损害赔偿(包括保险赔付)以及其他形式的补贴或福利。
1. 报销(Reimbursement):就是受试者的为参加临床试验的一些花销,比如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
报销应尽量以实际票据为准,或按IRB/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给予固定金额报销。在试验期间,如果需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或需要家属陪同探访的,也应予以报销,但最好事先明确报销范围与标准,并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批。
2. 补偿(Stipend / Allowance / Payment):就是受试者因参与临床试验付出的时间、精力、不便等进行一定的补偿,比如误工费,营养费等。
有时候为了鼓励受试者完成试验,也可以设置“完成后激励金”(Completion Bonus)以提高依从性和保留率。但金额必须合理(just and fair),不得过度诱导(undue inducement),且需要伦理批准。
3. 研究相关损害赔偿(Injury Compensation):赔偿主要是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产生的伤害,比如SAE时在实际花销之外另支付的费用。
临床试验属于高风险研究活动,一旦受试者因使用试验药物或试验操作导致伤害,则需要启动赔偿机制。包括: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费用、护理费与陪护费、误工费与精神抚慰金等。
根据各国法规,赔偿可以是申办者直接支付或者由其购买的保险进行支付。
二、FDA、欧盟和中国监管对费用的规定或要求的共同点
尽管各地区监管法规在细节和技术层面存在差异,但在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与赔偿方面,FDA、欧盟与中国的监管部门在以下几方面保持高度一致。
1. 知情同意文件中必须披露补偿与赔偿信息;
2. 补偿、报销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IRB审查;
3. 补偿金额或方式需“合理”、“公平”,避免“过度诱导”;
4. 如果出现研究相关伤害,申办方有赔偿义务;
5. 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三、各国监管对费用的规定或要求的不同点
1. 补偿与报销的区分
(1)美国:FDA特别强调要区分“报销(reimbursement)”与“补偿(payment)”。在FDA看来,合理报销一般不会构成“过度影响(undue influence)”。但是,补偿金额是需由IRB审核确认其“合理、公平”的,以避免影响参与的自愿性。
(2)欧盟:虽然欧盟CTR没有像FDA那样强制区分“报销”与“补偿”,但ICH-GCP和各成员国伦理指南中通常还是会采用类似区分。在实际的临床试验中,会对报销的票据进行更严格的审核,以保证按“实际发生”报销;而补偿部分则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中写清楚金额和支付方式,并由伦理委员会评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3)中国: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报销”与“补助”也没有做出严格区分,而是统称为“补偿”。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研究中心和申办者按照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自行约定报销标准与补偿金额。
2. 金额参考与标准化程度
(1)美国:FDA没有在联邦法规中给出补偿金额的指导值,而只要求IRB根据研究性质自行评估。各研究机构和大学有时候会通过自身IRB网站提供“补偿计算模板”或“最低/最高金额建议”,比如UCSF IRB建议参与补偿应“足以补偿受试者的投入,但不至于使其忽视风险”,并给出了一些基于访视时长的金额区间参考(比如,每小时10–20美元)。
(2)欧盟:CTR对补偿金额也不进行干涉,由各成员国或具体研究中心自行制定各自的标准。有些国家(如英国)会基于NHS指引或本地伦理委员会(REC)制定了访视津贴和误工补偿的参考值,但各国差异也较大。例如,英国常见来回交通补贴不超过50英镑/次,误工补偿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中国:同样GCP和地方共识目前都没有对补偿金额提出具体区间或上限,由试验中心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制定报销标准,各机构间差异明显。希望有组织来牵头改进下。
3. 保险购买
(1)欧盟:CTR第 76 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凡在欧盟成员国开展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必须”购买临床试验保险或提供等值担保,否则无法获得试验批准。此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赔偿覆盖范围和理赔流程在成员国之间趋于统一,并由欧盟委员会和各国监管部门严格监督。
(2)美国:FDA并未在法规层面强制规定所有试验必须购买保险,但在IRB审查时,若研究方案或知情同意书中承诺赔偿,则必须确保具备保险或申办者直接承担责任。换言之,美国的“保险要求”是由IRB在伦理层面动态把控,而非硬性法规。但实际试验中,基本都会购买保险的,毕竟是高风险项目,保险也是对申办者的一层保护。
(3)中国: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 39 条明确提出“申办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证可以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赔偿”,虽然并未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但中国的伦理委员会目前都会要求申办方购买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和地区还会对保险金额等细节有更多具体的要求,比如澳大利亚要求每次事故和年度累计的最低保险限额不低于1000万澳元;法国要求每位受试者的最低保险额度为100万欧元,每项试验的总保险额度为600万欧元,保险责任期需延续至试验结束后10年。
临床试验保险,看似简单,实则门道也不少,需要专门研究。
4. 赔偿范围与额度细化程度
(1)欧盟:CTR要求赔偿须覆盖“因参与试验导致的任何损害”,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以及残疾或死亡情况下的经济赔偿。各成员国在此基础上可制定更为细化的实施细则,但总体赔偿范围相对统一,赔偿额度通常参照国法律法规确定,如法国、德国,包括英国等均已出台本国的具体指导。
(2)美国:FDA对赔偿范围的要求同样较为广泛,包括医疗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在赔偿额度上并无统一标准。IRB会根据试验风险级别、受试者人群特征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需要购买额外的保险,具体赔偿标准常由赞助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3)中国:GCP在赔偿范围上与欧盟和美国相似,覆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但缺乏全国统一的赔偿计算标准,实际操作中多依赖于省市或所在机构的经验性共识,例如广东省出台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损害处理共识(2020年版)》给出了一些操作流程和赔偿基准,但仍属于地方性指导意见。
5. 赔偿流程的透明度与时效性
(1)欧盟:CTR要求在提交伦理审查时附带保险合同或担保协议,并在试验执行过程中定期接受监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的检查,确保保险和赔偿机制持续有效。各成员国通常会设立国家药监局或卫生部下属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与监督,若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启动赔偿。
(2)美国:IRB在试验批准前会审核赔偿方案并要求明确理赔流程。若受试者发生研究相关伤害,研究中心或IRB协调向申办者或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由保险公司或申办者在获得相关医疗记录后按保险合同条款及时支付。FDA会对IRB的审查流程进行抽查,以确保理赔不拖延。
(3)中国:GCP第 39 条要求“及时”赔偿,但实践中常因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缺乏统一导致赔付金额不定、赔付时间长短不一。大多数赔偿申请需由受试者向研究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再协调申办者(或保险公司)理赔。
6. 监管与处罚机制
(1)欧盟:CTR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赞助方可处以行政处罚、暂停或撤销试验批准,且成员国有权并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欧盟委员会会根据各国检查报告,定期通报各国合规情况,从而形成较为严格的问责机制。
(2)美国:若研究者或申办者未按IRB批准的方案执行或延迟赔偿,IRB可暂时停止试验相关活动,严重者会被FDA列入“违规则名单”(Form 483),并可能导致后续试验申请受限。FDA也会通过年度风险评估和抽查,对关键环节进行审计或现场检查。
(3)中国:因GCP在赔偿与报销方面缺乏细化的行政法规,若申办者未能兑现赔偿义务,伦理委员会可建议暂停或终止试验,但实际处罚力度相对有限,需要通过行政监管(如药监局现场检查)或司法途径来落实赔偿责任。
7. 对儿童、孕产妇等弱势群体的额外保护规定
(1)欧盟:CTR及相关ICH-GCP都要求对研究涉及未成年人、孕产妇、易感人群等进行额外的伦理审查,补偿标准需符合当地法律,并确保补偿不会成为诱导参与的主要因素。多国伦理委员会会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护机制与心理辅导措施。
(2)美国:儿童和孕产妇试验需遵循《联邦条例》45 CFR 46 子部分D(涉及儿童研究),明确对补偿与赔偿的额外要求,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同意,并在同意书中详细说明补偿条款;且IRB会重点审查其潜在风险与补偿金额是否合理。
(3)中国:GCP针对儿童、孕产妇等弱势群体,要求伦理委员会“特别关注”其补偿方案是否妥当。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儿童试验补偿额度或孕产妇试验风险补偿的指导文件。《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损害处理·广东共识(2020版)》对处理流程有说明,但对额度并无统一规范。
以上内容,涉及的各国法规和文件主要有以下这些,大家可以找来详细研读:
1. FDA.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1998.
2. FDA. “Guidance fo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and Clinical Investigators: Payment and Reimbursement to Research Subjects.” 2018.
3. NIH Office of Human Subjects Research. “Guideline for Investigators Regarding Paying Subjects for Research Participation.” 2023.
4. UCSF IRB. “Research Participant Payments.” 2024.
5. Clinical trials -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Official Journal L 158/1.
6. ICH Guideline: Integrated Addendum to ICH E6 (R1) – Good Clinical Practice. R2 and R3 版本.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020.
8. 广东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损害处理·广东共识(2020年版).”
作者:老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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