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浙江局近期发3条医械共性问题
发布日期:2024-05-24 阅读量:次
问1:申报产品和其他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1:常见主要情形:1.物理连接性联合使用,机械接口连接,主要表现为液路气路连接、固定连接、容器;强电连接;弱电(信号)连接;光学连接。2.功能性联合使用,如和药物联合使用、器械包类产品。3.软件和虚拟数据联合使用,如通过DICOM、HL5等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局域网互联互通。4.其他情形。
问2:联合使用的资料是否可关联到其他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资料?
答2:可以,但需基于产品安全有效性所论述的技术点。如药物相容性研究,和器械输出量效的影响评价。如强电连接,可与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合并论述。
问3:电磁兼容和电气安全按国际最新版本的相应标准进行检测,注册时递交翻译稿是否可行?
答3:不可以,电磁兼容和电气安全应按照国内GB9706.1和YY9706.102标准注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
来源:浙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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