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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4-04-10 阅读量:

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第15号)(图1)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为进一步规范可吸收外科缝线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4年4月9日


附件

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分子合成可吸收外科缝线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高分子合成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高分子合成材料制成的可吸收外科缝线,通常用于一般软组织缝合。涵盖的材料包括聚乙交酯(又名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等可吸收合成材料等。常规的缝线可以是单股或多股形式,可设计为免打结的带倒刺缝线,亦可设计为不带倒刺的普通可吸收缝线,可用合适的涂层、软化剂浸渍或处理。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吸收外科缝线分类编码为02-13-06,管理类别为III类。

本导则不包括具有全新技术特性和/或具有全新临床适用范围的缝线。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三氯生等抗菌涂层缝线、YY1116《可吸收外科缝线》标准中的A类缝线(可吸收动物源性)和DNA重组技术生产的可吸收外科缝线等。不适用于面部埋植线、面部提拉线、预期用于骨结合的缝线、以及非吸收性外科缝线。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需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最为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般包含材质及其比例、结构设计、表面处理/涂层、力学性能和降解性能等。必要时可选择多个同品种器械进行对比。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器械适用范围需相同,通常表述为“用于适合使用可吸收缝线的软组织缝合”。同时,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使用情形,需在说明书中明确不适用的组织类型或科室类型,同时需针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比对:

1. 适用的组织类型:如皮肤、肌肉、胃肠道等。

2. 使用方法:如是否免打结、一次性使用、预期组织接触时间等。

3. 禁忌证及注意事项:包括不可使用该缝线的手术类型、身体部位或患者人群。如:不适用于心血管和神经组织的缝合或结扎及在张力下的长期(超过六周)组织缝合;不可用于不可吸收的人工假体装置(如人造心脏瓣膜或人工合成的移植物)的连接或固定;本产品不适用于美容提拉手术;本产品不适用于眼部缝合;本产品不适用于会阴部位缝合。具体信息需与同品种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的信息需论证相关宣称的合理性。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注册申请人需比对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技术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1. 结构组成

(1)组成成分的对比包括主要材料及添加剂(如适用)、涂层及各成分百分比、染色情况(明确成分及符合的标准)。鉴于可吸收外科缝线的制造材料是影响终产品力学性能、降解时间及产物的重要因素之一,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各材料的商品名、CAS号(如适用)、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平均分子量、分子量范围及分布、特性粘度、纯度、单体残留、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红外及核磁鉴别等信息,建议以列表形式进行对比。若缝线带针应注明针材质、是否带有涂层等信息。

(2)结构设计,具体包括规格与直径、单股/多股、是否带针(针线连接方式)或其他附件(如垫片等)、倒刺成形及分布方式、倒刺长度、切刺深度及倒刺深度占原线径的比例、方向及角度等(如适用)。

2.物理性能

多数情况下,对于工艺成熟的如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且无特殊设计的(如倒刺设计等)可吸收外科缝线,鉴于YY1116《可吸收外科缝线》等相关标准中,对部分性能要求有明确接受阈值,申报产品的实测值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外观、规格、与针线连接强力(带针缝线)、断裂强力、长度等项目。

对于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如倒刺缝线需结合申报产品的设计及临床应用情况,补充相应性能指标的对比,若缝线尾端带有固定环,需对固定环与线的连接强度等进行比较。若缝线带有倒刺设计,需对比倒刺抓持力。若产品带有缝合针,建议对缝合针线径比、针型(圆针、三角针、钝针、黑针等)等进行对比。

(四)生物学特性的对比

申请人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的降解特性。建议申请人阐明产品的降解机理,通过体内研究(可参考《可吸收外科缝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来对比论述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降解特性能否满足临床使用。对比的关键内容包括缝线的降解吸收速率,缝线质量、尺寸、降解周期、组织相容性、伤口愈合情况、倒刺抓持力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倒刺缝线)、断裂强力随时间变化的曲线等。申请人需结合测试结果,说明可吸收缝线的残留断裂强力的持续时间可满足临床预期用途。

申请人需论述所选的规格型号可覆盖全部申报产品,所选的同品种产品相应测试规格具有可比性,如降解研究选择的缝线规格需能覆盖申请注册的最大、最小及中等线径的缝线规格进行研究,研究的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

(五)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上述信息的对比,充分识别产品的等同性及差异性,并提供证明差异部分可接受的支持性证据。

若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与同品种基本一致,可证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基本等同。

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缝线设计存在差异,需考虑进一步补充同品种医疗器械以论证申报产品设计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例如,申报产品为带倒刺设计缝线,但选择同厂家前代普通可吸收缝线作为同品种,针对该设计差异,建议补充材质、结构相同的倒刺缝线作为同品种并进行各降解周期力学性能、动物缝合效果等比对测试。

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材料名称一致,但牌号不一致,需在论证体内降解特性,力学性能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动物不同组织缝合效果测试,论证差异部分未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

开展动物缝合效果试验时,需采用可模拟外科缝线预期使用方式、使用部位的动物(如巴马猪),以进一步论证降解吸收特性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动物试验设计时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 试验选择典型手术部位、组织类型时,重点关注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缝线规格及各规格的缝合部位和组织类型以及使用时间,典型组织部位举例如下,包括皮肤、皮下组织、筋膜、腹壁肌层、胃肠道空腔脏器等。如申报特殊的组织部位,如眼科、心血管及神经外科等,需单独进行验证。试验所选择的型号需要考虑典型性及拟申报型号的可覆盖性。

2. 申请人结合产品的降解周期及临床预期用途,确定试验的观察时间。与此同时,需关注急性反应期的情况,如缝合1-2周。

3. 评价指标需包含术后不同时间点的伤口愈合情况,如愈合进度、有无伤口裂开、有无炎性渗出、感染、水肿、红斑、皮肤温度、浆液瘤、缝线窦等;皮肤缝合处生物力学强度测试;组织学反应;失效情况(如可吸收倒刺缝线,除传统可吸收缝线随着降解吸收在张力下的断裂情形外,是否存在缝线抓持力降低,伤口裂开;倒刺线在组织上形成小的切口,缝合期间出现组织水肿、张力增大等问题或缝合较薄组织时,是否出现倒刺线划破甚至切割组织的情况)。

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差于同品种产品,需结合申报产品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论证该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

(六)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和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需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需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临床数据中如有缝线的规格型号、临床应用部位、缝合方式、伤口愈合情况、随访观察时间、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

可吸收外科缝线常见相关不良事件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缝线断裂、伤口裂开、异物反应引起的炎症、缝线吸收缓慢或不吸收、伤口愈合不良、感染等。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可吸收外科缝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7号[Z].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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