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窥镜产品注册送检要求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3-10-10 阅读量:次
本文内窥镜产品注册送检要求,来自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以下是具体要求。
内窥镜系统产品送检要求
1、提供产品的送样清单(格式见附件2)
—每个产品需要有唯一识别号;(送检样品上也要有相应标记)。
—明确哪些是送检样品,哪些是辅助检测品;
—产品功能说明,描述送样清单中各产品的功能。
2、内窥镜手术器械/附件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检验告之”;
3、如内窥镜手术器械/附件为高频应用,请提供配套的高频发生器及相关附件(作为辅助检测用品打印在送样清单上)。
4、需要执行GB9706.1、GB9706.4、GB9706.9、GB9706.19的产品,请先事先按“标记标签及随机文件核对表”自检一遍标记标签及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5、送检样品数量估算表(单位:个)
重复使用 | 一次性使用 | 接触人体部分采用不锈钢材料 | 接触人体部分采用聚合物材料 | |
性能试验 | 1 | 1 | / | / |
无菌 | / | 15 | / | / |
环氧乙烷残留量 | / | 3 | / | / |
硬度 | / | / | 1 | / |
不锈钢材料成分分析 | / | / | / | |
溶解析出物 | / | / | / | 大的2-3; 小的>5 |
6、补充或更改合同的检验依据:仅更改单形式。
附件1
进入人体内的或与人体紧密接触的应用部分金属材料
--检验告之
1、产品技术要求中标注要求:
1.1 进入人体内的或与人体紧密接触的所有应用部分金属材料,其牌号或代号以及化学成份须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给出。牌号或代号以及化学成份的出处须标明,如出自GB/Txxx-xxxx(名称)。(举例见附页)
1.2若预期应用需要,应用部分金属材料的硬度和/或其它相关性能也须明确。
2、检验要求:
2.1进入人体内的或与人体紧密接触的所有应用部分金属材料,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化学成份和/或硬度等其它相关性能都须通过试验来验证。
3、检验取样要求:
3.1检验样品原则上取自产品本身。若试样取自产品本身不合适或属于以下情形,试样可以采用半成品,但是半成品试样应能清晰表明与成品一致:
a)对于内窥镜用的内治疗器械(专指:内窥镜用的钳、剪、镊等),如果所需试验样品数超过两个,可以提供半成品作为试样;
b)对于光学内窥镜或价值高的产品,可以提供半成品作为试样。
3.2 同一类产品若有多种规格时(如内窥镜用的抓取钳有大、中、小号),可选取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规格作为试样。但是,如果试验结果不符,须加严检验。
附页
表1 高频治疗钳各部分所采用的材料
产品名称 | 型号 | 规格 | 部位 | 材料 | 金属牌号(对应的医用金属材料标准号) | 金属牌号(对应的非医用金属材料标准号) | 化学成分 |
高频治疗钳 | FD-411QR | / | 钳头 | 不锈钢 | O(YY0294.1-2005) | / | 见附录A |
轴 | 不锈钢 | R(YY0294.1-2005) | / | 见附录A | |||
前端架 | 氧化锆 | / | xxx(GB/T xxx) | 见附录A | |||
钢丝 | 不锈钢 | / | 20Cr13(GB/T 1220-2007) | 见附录A | |||
管 | 聚四氟乙烯 | / | / | / |
图1 高频治疗钳实物示意图
附件2
注册样品组成清单
样品总名称 | 大型号 | |||
样品各组成产品名称 | 小型号 | 批号 | 功能用途 | 数量 |
注:以上清单将与出具的报告中样品结构组成描述保持一致。
辅助检测品清单
辅助检测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批号 |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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