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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是否还需具备技术、生产、质量管理等各项职能部门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6-11 阅读量: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给行业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允许注册人专注于产品研发和上市后管理,将生产环节委托给专业的厂家。很多朋友可能会想,既然生产都委托出去了,注册人自己是不是就不需要保留技术、生产、质量管理这些部门了?答案很明确:不行,即使完全委托生产,注册人仍然必须具备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技术、生产、质量管理等各项职能部门和职责。这可不是随便说说,而是国家法规的硬性要求,核心目的就是确保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落实注册人作为产品第一责任人的地位。简单说,活儿可以外包,责任不能外包。

法规明确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里写得非常清楚:“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也应当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设置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至少明确技术、生产、质量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职责”。 这个文件是目前最新的、最权威的指导,直接回答了我们的问题。它强调了两点核心:一是能力要覆盖产品“从生到死”(全生命周期);二是机构设置必须“适配”委托生产模式,并且点名了技术、生产、质量管理等几个关键职能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管理架构这样搭

明确了必须设,那具体怎么设?注册人需要建立一个与委托生产模式相匹配的管理架构。这个架构里,有几个关键点:

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独立:这个部门不能和生产、销售等部门混在一起,要能独立行使职权,确保监督的客观性。

2、关键职责必须清晰划分:至少要把技术(负责产品技术要求、设计变更、工艺确认等)、生产(负责监督受托方生产过程、生产放行协调等)、质量管理(负责整个体系运行监督、上市放行等)、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这几个环节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岗位。 注意,这里的“生产”职能指的是注册人对委托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是自己去动手操作机器。

人员配置要到位

光有部门架子不行,关键岗位得配齐配强人手。法规特别强调:

1、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根据产品复杂度和委托规模定)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这些人要懂法规、懂体系、懂产品,能有效监控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

2、熟悉产品的技术人员:注册人必须有自己的技术力量,有熟悉所委托产品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他们需要懂产品的原理、结构、性能、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关键点,这样才能有效审核受托方提供的生产数据、工艺验证报告,处理技术变更,解答技术问题。没有自己的技术眼线,怎么知道受托方做得对不对、好不好?

3、管理者代表:这是法规的标配岗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专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在委托生产模式下,管代的责任尤其重大,要协调内外,确保体系覆盖委托环节。

体系覆盖全过程

注册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像一张大网,覆盖产品从诞生(设计开发)到消亡(停用后处理)的全过程。即使生产委托出去了,这个体系也要把受托生产企业的相关活动(比如他们的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仓储等)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 体系文件里要明确规定怎么选受托方、怎么签质量协议、怎么审核他们、怎么传递技术文件、怎么处理变更、谁来放行产品、怎么监测不良事件、怎么做售后服务等等。注册人不能当甩手掌柜,要持续地、主动地去管理和监督受托方。

医疗器械注册人仅委托生产时,是否还需具备技术、生产、质量管理等各项职能部门(图1)

关键环节自己抓

有些活儿,就算委托了生产,注册人也得紧紧抓在自己手里,或者深度参与:

1、产品上市放行:这是注册人的核心权力和责任。必须由注册人自己的质量负责人(或授权人),基于对生产记录、检验结果等的审核,结合对受托方生产过程的监督情况,综合判断产品是否合格、能不能上市销售。受托方通常只负责“生产放行”(确认这批货按工艺做完了、检验合格了),但最终能不能卖,得注册人说了算。

2、风险管理:产品的风险分析、评估、控制措施,贯穿整个生命周期,这是注册人必须主导和负责到底的。

3、设计变更控制:产品设计或技术要求有任何改动,注册人都要主导评估变更的影响,履行注册变更手续(如需),并确保变更有效传递和实施到受托方。

4、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产品上市后出了什么问题,监测、调查、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是注册人,这个责任不能转嫁给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人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人员来干这件事。

5、供应商管理(关键项) :对于关键的原材料、零部件,注册人必须参与供应商的选择和审核,或者明确要求和标准,由受托方执行但注册人要监督。不能完全撒手不管采购。

思途CRO的经验

像思途CRO这样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协助注册人建立符合委托生产要求的体系时,会特别注重帮助客户梳理清楚哪些职能必须保留在注册人内部,如何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说明书,如何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如何建立有效的流程去管理受托方。核心就是让注册人真正具备“管得住”的能力,而不是空有一个注册证。

总结

医疗器械注册人选择仅委托生产方式,是法规允许的模式,但这绝不意味着注册人可以解散自己的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团队。恰恰相反,国家法规(特别是2024年38号公告)强制要求注册人必须建立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划分并切实履行技术、生产(管理监督)、质量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售后服务等核心职能,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才和熟悉产品的技术人员,建立并维持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人只有牢牢抓住这些关键职能,才能真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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