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器械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3-04 阅读量:次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核心环节,但并非所有器械均需开展此类试验。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临床试验的豁免情形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现行法规与政策,系统梳理无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类别及豁免条件,为行业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临床试验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无需进行临床试验。这类产品风险程度较低,通常为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障其安全有效的器械,如外科用手术器械(非灭菌)、医用冷敷贴等。备案时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等资料,但无需提供临床试验数据。需注意的是,尽管免于临床试验,备案人仍需通过文献研究或同类产品数据完成临床评价,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豁免情形
对于风险较高的第二类(如血压计、超声设备)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如心脏支架、人工关节),原则上需开展临床试验,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豁免:
1. 成熟产品验证: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且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且不改变常规用途;
2. 非临床评价充分:通过实验室测试、动物实验等非临床研究数据,能够充分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3. 同品种数据替代:利用已上市同品种器械的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数据,通过分析评价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此类豁免需提交详细的临床评价报告,包括产品对比分析、非临床研究结论及数据支持。
免于临床试验的目录管理
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产品成熟度动态调整。例如,2014年至今已发布两批目录,覆盖567个产品,涵盖手术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类别。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豁免临床试验,需单独提交豁免申请及支持性证据。企业可通过查询目录快速判断产品是否适用豁免路径,显著降低注册成本。
知识补充: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的关系
临床评价是医疗器械注册的必要环节,豁免临床试验不等于豁免临床评价。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评价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
- 路径一:通过临床试验直接获取数据;
- 路径二:基于同品种器械的临床文献、使用数据进行分析。
例如,豁免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器械需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表,证明二者在材料、结构、适应症等方面的等效性。这一机制既减少了重复试验,又确保了评价的科学性。
法规依据与实施要点
1. 核心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 实施要点:
- 豁免申请需与产品注册申报同步提交,并附详细论证资料;
- 非临床评价数据需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要求;
- 同品种数据的使用需获得合法授权,并说明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结语
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豁免制度兼顾了科学监管与产业效率,通过分类管理、目录动态调整及数据替代机制,为成熟产品提供了快速上市通道。企业需精准把握法规要求,合理选择评价路径,确保合规性与产品竞争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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