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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187号)

发布日期:2011-05-12 阅读量:

附件:定制式义齿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187号).doc

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187号)(图1)

定制式义齿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定制式义齿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地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称定制式义齿是指人工制作的能够恢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修复体。定制式义齿产品可以分为固定义齿及活动义齿两类。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类代号为II-6863—16。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种植体、颌面赝复体。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

1.定制式义齿可命名为定制式固定义齿和定制式活动义齿。

定制式固定义齿和定制式活动义齿可按照产品的材料、工艺和结构的不同分成具体的型号。

如:

按主体材料可分为:树脂、金属、贵金属、瓷等;

按生产工艺可分为铸造、胶连、烧结、沉积、切削等;

按结构功能可分为:贴面、嵌体、冠、桥、可摘局部义齿、全口义齿等 。

2.具体型号的命名应能反映制作产品的主要材料、工艺和结构,并适当考虑临床的习惯称谓。一般采用“主要材料+工艺+结构功能”的命名方法。

如:金沉积烤瓷冠、金合金烤瓷桥、弯制支架可摘局部义齿、树脂基托全口义齿。

(二)产品工作原理

定制式义齿是由临床机构设计、义齿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修复患者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义齿加工生产企业依据临床机构提供的义齿加工单和患者的口腔模型(或称工作模型),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艺,生产的应符合医生设计要求的定制式义齿产品。

(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GB/T 17168-1997 齿科铸造贵金属合金

2.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GB/T 6387-1986齿科材料名词术语

4.GB/T 9937.2-2008 口腔词汇 第2部分:口腔材料

5.YY 0271.1-2009 牙科水基水门汀 第1部分:粉/液酸碱水门汀

6.YY 0714.2-2009 牙科学 活动义齿软衬材料 第2部分: 长期使用材料

7.YY/T0517-2009 牙科预成根管桩

8.YY/T0527-2009 牙科学 复制材料

9.YY0270-2003 牙科学 义齿基托聚合物

10.YY0272-2009 牙科学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和不含丁香酚的氧化锌水门汀

11.YY0300-2009 牙科学 修复用人工牙

12.YY 0301-1998 牙科学 陶瓷牙

13.YY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14.YY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5.YY0493-2004 牙科学 弹性体印模材料

16.YY0494-2004 牙科琼脂基水胶体印模材料

17.YY0496-2004 牙科铸造蜡

18.YY0620-2008 牙科学 铸造金合金

19.YY0621-2008 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

20.YY0626-2008 贵金属含量25%~75% 的牙科铸造合金

21.YY0710-2009 牙科学 聚合物基冠桥材料

22.YY0712-2009牙科硅酸乙酯结合剂铸造包埋材料

23.YY0713-2009 牙科石膏结合剂铸造包埋材料

24.YY0714.1-2009 牙科学 活动义齿软衬材料 第1部分: 短期使用材料

25.YY0716-2009 牙科陶瓷

26.YY0768-2009 牙科学 义齿基托聚合物 冲击强度试验

27.YY1027-2001 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

28.YY1042-2003 牙科学 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29.YY1070-2008 牙科基托/模型蜡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四)产品的预期用途

1.定制式固定义齿用于牙列缺损或牙体缺损的固定修复。

(其中用于修复牙列缺损者指固定桥,修复牙体缺损者指贴面、嵌体、冠。)

2.定制式活动义齿用于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活动修复。

(其中用于修复牙列缺损者指可摘局部义齿,修复牙列缺失者指全口义齿。)

(五)产品的主要风险

定制式义齿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进行风险分析。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见表1)

表1义齿产品的主要危害

危害类型可能的危害
生物学危害义齿材料生物相容性潜在的危害,如:牙龈刺激、出现红肿

义齿在口腔环境中的降解、腐蚀,如:黑圈。
使用中危害对副作用警告不充分。

产品的异常使用、不适合的摘戴。

活动义齿断裂,造成碎片吞咽,如崩瓷。

产品的清洁消毒。

(六)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

1.定制式固定义齿的主要技术要求

(1)应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文件制造。

(2)义齿的制作,应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瓷粉、瓷块、复合树脂、铸造蜡、铸造包埋材料及其它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3)义齿中牙冠的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义齿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固位体、连接体的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瓷体部分应无裂纹、无气泡、无夹杂。

(5)金瓷结合性能

按照YY0621-2008规定的方法试验,金属烤瓷的金瓷结合强度应不小于25MPa。

(6)耐急冷热性能

按照YY 0301-1998中 6.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的任何瓷质部分不得出现裂纹。

(7)金属内部质量:

按附件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的金属内部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金属铸造全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7mm;

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5mm;

非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3mm;

金沉积内冠咬合面厚度大于等于0.2mm。

(8)孔隙度:义齿的瓷质部分,按照YY0301-1998 6.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在试样受试表面上,直径大于30μm的孔隙不超过16个,其中直径为40μm~150μm的孔隙不超过6个,并且不应有直径大于150μm的孔隙。

(9)义齿与相邻牙之间应有接触,接触部位应与同名天然牙的接触部位相同。

(10)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的密合性

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之间密合,肉眼观察应无明显的缝隙,且用牙科探针划过时,应无障碍感。

(11)义齿的咬合面与对颌牙应有接触点,但不应产生咬合障碍。

(12)人工牙的外形及大小应与同名牙相匹配且符合牙齿的正常解剖形态。

人工牙的唇、颊面微细结构,应与同名天然牙基本一致。

2.定制式活动义齿的主要技术要求

(1)应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文件制造。

(2)义齿的制作,应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齿科铸造合金、陶瓷牙、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基托蜡、铸造蜡、铸造包埋材料及其它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3)义齿除组织面外,人工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光滑。

(4)义齿的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

(5)义齿的基托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

(6)义齿中的人工牙的颜色,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义齿基托树脂部分应颜色均匀,按附件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基托树脂部分应具有良好的色稳定性。

(8)局部义齿金属部分内部质量

按附件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卡环体部与卡环臂部的连接处应无气泡或砂眼,卡环臂至卡环尖的图像变化应均匀。

(9)局部义齿的铸造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卡环体与卡环臂连接处的最大厚度不小于1.0mm;舌杆下缘的厚度不小于2.0 mm,前腭杆的厚度不小于1.0 mm,后腭杆的厚度为1.2 mm—2.0mm,腭板的厚度不小于0.5 mm。

(10)全口义齿的上、下颌对合后,上下颌同名后牙均应有接触。轮番按压上下颌义齿的第一前磨牙、第二磨牙区域,上下颌义齿之间应无翘动现象。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称“工作尖”)基本位于牙槽嵴顶。

(11)全口义齿的树脂基托部分最薄处应不小于2mm。

(七)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1.出厂检验

(1)定制式固定义齿应由检验部门进行逐件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固定义齿的主要技术要求中的(1)、(2)、(3)、(4)、(9)、(10)、(11)、(12)。

(2)定制式活动义齿应由检验部门进行逐件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活动义齿的主要技术要求中的(1)、(2)、(3)、(4)、(5)、(6)、(9)、(10)。

2.型式试验

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主要技术要求中的全部要求。

(八)产品的临床要求

定制式义齿产品属于定制式产品,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通过产品注册检验和质量体系考核等方面予以确认,因此定制式义齿可豁免临床试验,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提供相关临床试验资料。

(九)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0号令),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的标志:

(1)制造厂名称、地址和电话;

(2)产品名称;

(3)产品编号;

(4)出厂日期;

(5)产品注册证号。

2.每一包装内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合格证上应有检验员代号。

3.追溯标识

每个定制式义齿应附有追溯标识,追溯标识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医疗机构(委托方)名称;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产品批号

注册证号;

材料注册证号(固定义齿至少包括:瓷粉、金属、树脂、瓷块,活动义齿至少包括:树脂、金属、成品牙);

材料批号。

4.包装要求

(1)包装具有防挤压的功能,在正常搬运和贮存期间产品不应损坏;

(2)包装中应有设计单、合格证等。

(十)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定制式义齿产品暂未发现不良事件。

(十一)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修复体类型为划分依据。

可划分为: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

(十二)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抽样原则

1.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产品作为被检测的产品。典型产品是指能够涵盖本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工艺的一个或多个产品。

2.抽样原则

按照“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的原则,故抽取样品应能涵盖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的生产工艺。

(十三)注意事项、禁忌症的说明

1.注意事项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定制式义齿需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师进行戴用、调试。

(2)定制式义齿戴用前应经过清洁、消毒。

(3)应根据产品的材料特性,提出产品使用、清洁、消毒的注意事项。

(4)定制式活动义齿不能用酸性和碱性清洗剂和消毒剂、饭后和睡前应摘下清洗,不宜用热水浸泡等。

(5)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要求。

2.禁忌症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1)有吞服活动义齿危险的患者;

(2)对义齿材料过敏者;

(3)基牙形态不适合戴用义齿者。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于产品的规格型号

定制式义齿可按照产品的材料、工艺和结构的不同分成具体的型号,在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不同的型号予以注册。

(二)关于产品的加工检验记录

自测报告中应提供义齿加工检验流程记录,且应提供每一型号的记录。

(三)关于原材料的证明

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的产品,注册时,应关注企业提供所用原材料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为Ⅲ类医疗器械。

(四)关于典型产品

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产品作为被检测的产品。典型产品是指能够含盖本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工艺的一个或多个产品。

按照“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的原则,抽取样品应能涵盖该注册单元全部产品的生产工艺。

如:活动义齿应抽取带弯制卡环的铸造支架局部义齿和全口总义齿各一套。

如:固定义齿应抽取义齿样品数量不低于3单位的金属烤瓷桥(铸造和沉积)和全瓷桥进行检测。

如企业只生产单冠产品,可抽取1颗单冠进行检测。

附件:

一、金属内部质量—X射线照相试验方法

1.试样放置

1.1 固定义齿(如金属冠、金属桥、烤瓷冠、烤瓷桥等)

将义齿的咬合面放置在牙科用胶片表面的中心位置。

1.2 活动义齿(如整铸支架义齿、局部义齿等)

1.2.1 带有铸造卡环的活动义齿,应将卡环及其连接部分,从义齿主体上切割分离,然后将卡环连接体部分固定在X光胶片表面的中心,使卡环连接部位的内侧(与牙体接触一侧)表面向上放置。

1.2.2 连接杆(如舌杆和腭杆),将需照射的连接杆分离,并将分离开的连接杆尽量展平。将展平的连接杆直接放置在X光胶片表面的中心。

2.像质计类型与放置

使用牙科专用孔型像质计。像质计放置在待照射的义齿旁,像质计的薄板面直接与胶片接触。

3.射线照相质量等级及胶片黑度

射线照相的质量等级分为A级(普通级)和B级(高灵敏度级)。采用的质量等级必须能使胶片上显示出像质计的清晰图像,该图像中,应能观察到所有不同阶梯黑度的圆孔。

4.选择射线机参数

根据射线机的说明书设定各种参数。推荐以下参数作为参考:

管电压40KV,距胶片1m,曝光量3.2mAs。

5.胶片的暗室处理

5.1 胶片的暗室处理应按胶片的使用说明书或公认的有效方法处理。

5.2 胶片的自动冲洗应注意精确控制胶片显影、定影、水洗和干燥等工序的温度、传送速度和药液的补充。

5.3 胶片手工冲洗宜采用槽浸方式,在规定的温度(20℃左右)和时间内进行显影、定影等操作不允许在显影时用红灯观察来调整显影时间,以弥补曝光量不当来调整胶片黑度。定影后的胶片应允分水洗和除污处理,以防止产生水迹。

5.4 可采用定期添加补充液的方法来保持显影性能的恒定。

6.射线胶片的观察

射线胶片应在背景照明较低的场所观察,观片灯的亮度和照明范围应可调节,胶片的观察条件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胶片观察条件

胶片背景照明的最高允许亮度胶片黑度D观片灯亮度cd/m2
30 cd/m21.0300

1.51000

2.03000

2.510000
10 cd/m23.010000

3.530000

7.结果评判

7.1 肉眼观察 将义齿影像中的黑度与像质计影像的各阶梯黑度比较,判定义齿相应部位的厚度,及是否存在厚度小于要求的缺陷。

7.2 密度计测量 用密度计测量义齿的相关部位,与像质计影像的各阶梯密度值比较,判定义齿相应部位的厚度。

8.记录

书面记录每次完成的射线照相操作。其中至少包括样品编号(此编号也应出现在胶片上)、义齿名称、测量部位的厚度和照相部位、照相日期以及完整的射线照相技术参数等,其详细程度应达到易于重复进行同样的射线照相检验。

记录中还应记入阅片人员对所发现的各种义齿缺陷及对其做出的判定,以及阅片者的签名。

二、义齿基托树脂部分的色稳定性试验方法

1.光源和试验箱

见YY0270-2003 中8.4.2.7的规定。

2.步骤

适当选取(或截取)定制式活动义齿中义齿基托树脂较宽区域,

其中部分被锡箔或铝箔覆盖,置入试验箱中的照射光源下,

并浸入(37±5)℃水中,照射24h。在阴天漫反射日光下或其光线不低于1000lx,三个观察者目力观察照射部分与被锡箔或铝箔覆盖部分颜色的差别,观察时间不大于2s。

3.试验结果

记录三个观察者对颜色差别的评定,取其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评定作为试验结果。定制式活动义齿中义齿基托树脂的颜色,被照射部分与未被照射部分比较只能有轻微(很难察觉)的变化。

定制式义齿产品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定制式义齿是指人工制作的能够恢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修复体,可以分为固定义齿及活动义齿两类。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和《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的要求,并结合定制式义齿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的术语

为便于本指导原则的理解和使用,特将主要术语解释如下:

1.义齿:人工制作的能够恢复缺失牙齿(含缺损牙体)的形态、功能、外观的修复体。

2.固定义齿:患者不可自行摘戴的义齿,由固位体、桥体和连接体组成,含修复重度牙体缺损的固定性修复体,如冠、嵌体、桩核、贴面及种植义齿的上部结构。

3.固位体:为了义齿固位而制作在基牙或种植体上的固位部分。如:卡环、全冠等。

4.桥体:固定义齿位于缺牙区的人工牙,用以恢复缺失牙的形态和功能。

5.连接体:在固定义齿中连接固位体和桥体的部分,在活动义齿中指大、小连接体。

6.活动义齿:也可称为“可摘义齿”,指患者可自行摘戴的义齿。

7.全口义齿:也可称为“总义齿”,指患者可自行摘戴的修复牙列缺失的义齿为全口义齿,亦称总义齿。全口义齿由人工牙和基托组成。

8.可摘局部义齿:患者可自行摘戴的修复牙列缺损的义齿为可摘局部义齿。可摘局部义齿由固位体、连接体、人工牙和基托组成。

9.全冠:覆盖全部牙冠表面的修复体,亦称冠。

10.铸造冠:以金属材料和铸造工艺过程制作的全冠为铸造金属全冠,亦称铸造冠。

11.全瓷冠:完全采用陶瓷材料,通过铸造、切削、烧结、渗透、沉积等不同工艺制作的全冠。12.金属烤瓷冠:以金属和瓷为材料,于真空高温条件下在金属基底上烤瓷制作的金瓷复合结构为烤瓷熔附金属全冠,亦称烤瓷冠。

13.嵌体:以人工材料在体外制作的嵌入牙冠内的修复体。

14.贴面:以人工材料在体外制作的粘结在牙体唇(颊)面的修复体。

15.种植体牙冠:在植入牙槽骨内的种植体上制作的人工牙冠为种植体牙冠。

三、需说明的相关问题

1.关于产品命名:

定制式义齿产品的产品名称至少应包含三个要素即制作该产品的主要材料、反映修复体形态的结构和制作该产品需经过的特殊工艺过程。产品名称中各要素的排列顺序一般为工艺过程在前,材料其次,结构在后。照顾到临床称谓习惯,产品名称中各要素的排列顺序也可材料在前,工艺过程其次,结构在后;也可根据临床的习惯省略其中一个要素。

如:

金沉积烤瓷冠:按照上述型号划分的原则,该产品的内冠材料是“金”;成型工艺是内冠“沉积”而成,外冠烤瓷而成;结构功能是“冠”。故其型号命名为“金沉积烤瓷冠”。

钛合金烤瓷桥:按照上述型号划分的原则,该产品的内冠材料是“钛合金”;成型工艺是内冠“铸造”而成,外冠烤瓷而成;结构功能是“冠”。其中内冠“铸造”的工艺被省略,故其型号命名为“钛合金烤瓷冠”。

弯制支架可摘局部义齿:按照上述型号划分的原则,该产品的材料是‘不锈钢丝’、‘人造牙’、‘基托树脂’;支架(固位体、连接体)的成型工艺是‘弯制’;结构功能是“支架可摘局部义齿”。其中材料全部被省略,故其型号命名为“弯制支架可摘局部义齿”。

树脂基托总义齿:产品名称是《定制式活动义齿》。按照上述型号划分的原则,该产品的材料是“人造牙”、“基托树脂”;成型工艺是排牙、冲蜡、装盒、基托树脂加热聚合等;结构功能是“以树脂为基托的总义齿”。其中成型工艺被省略,故其型号命名为“树脂基托总义齿”。

2.关于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称定制式义齿是指人工制作的能够恢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修复体。

在临床上,口腔修复体涉及一个较大的范围,包括嵌体、贴面、桩核、全冠、固定义齿(桥)、可摘局部义齿、全口义齿、种植体、颌面赝复体和牙周夹板等。本指导原则中的固定义齿为一个大概念,包括了用于修复牙体缺损或改善牙齿外观的全冠、嵌体、贴面以及种植体牙冠。

本指导原则所称定制式义齿是指固定义齿和活动义齿。其中固定义齿包括嵌体、贴面、桩核、全冠、固定义齿(桥),活动义齿包括可摘局部义齿和全口义齿。

本指导原则将嵌体、贴面、桩核、全冠纳入固定义齿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结合审批习惯,二是由于固定义齿(桥)的结构和制作工艺涵盖了嵌体、贴面、桩核、全冠。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的定制式义齿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种植体、颌面赝复体和铸造支架。种植体、颌面修复体不属于义齿范畴。

铸造支架因尚未完成人工牙的制作,不能为患者使用,不宜予以注册。

3.关于产品的结构组成

定制式义齿产品为定制式产品,且种类较多,结构组成也不尽相同,本规范暂未对此部分予以说明。

4.关于产品的不良事件

定制式义齿产品暂未发现不良事件。

目前,收到相关可疑不良事件有:患者配戴义齿后出现皮肤不适、瓷开裂、基牙酸痛、配合不好、牙龈发炎红肿、少量出血、尿隐血、尿蛋白超标、皮疹、荨麻疹以及咳嗽等。以上情况均未证实与义齿的佩戴有关。

5.关于追溯标签

根据定制式义齿的产品特点和使用风险,本指导原则提出了追溯标签的要求。

每个定制式义齿应附有追溯标签。追溯标签应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企业、临床机构、患者保存。追溯标签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构成义齿的材料和注册证号(固定义齿至少包括:瓷粉、金属、树脂、瓷块,活动义齿至少包括:树脂、金属、成品牙)。

标签的格式不予限定,可参考以下格式:

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号
材料名称材料注册证号材料批号
瓷粉

合金

四、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

定制式义齿产品技术指标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相关技术标准、临床需求和临床习惯等方面,同时考虑了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可推广性等方面的因素。

在执行过程中,本指导原则的使用者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对技术指标予以适当的采用和增加。

以下就主要技术指标及其确定依据予以说明。说明以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文件中技术指标的要求为基础,原文件中现有的技术指标和部分文字性的修改不予说明,仅对原文件中技术指标的修改和增加予以说明。

定制式固定义齿的主要技术指标:

1.义齿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固位体、连接体的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瓷体部分应无裂纹、无气泡、无夹杂。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文件中为“修复体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用肉眼观察应无裂纹、无气泡,内部应无气孔、夹杂。”

本指导原则将肉眼观察的部位和内容进行了细化,这主要考虑到表述的准确性和目测检测的一致性,观察的部位和内容来自于临床需求。

2.金瓷结合性能,金属烤瓷定制式固定义齿的金瓷结合强度应不小于25MPa。

耐急冷热性能,按照YY 0301-1998 6.5规定的方法试验, 定制式固定义齿的任何瓷质部分不得出现裂纹。

孔隙度:按照瓷体内部质量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在试样受试表面上,直径大于30μm的孔隙不超过16个,其中直径为40μm~150μm的孔隙不超过6个,并且不应有直径大于150μm的孔隙。

以上三条技术指标为新增加的要求。

这些要求在产品原材料的检测过程中均会涉及,此处增加主要考虑:一是对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综合进行验证,二是参考了临床的实际需求。

其中瓷体内部质量一项对于CAD/CAM切削瓷不适用,因为其制作过程中是对瓷块进行外表面的物理切割,不会影响瓷块的内部。

3.金属内部质量:经X射线拍摄胶片检查应满足:

金属铸造全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7mm;

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5mm;

非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3mm;

金沉积内冠测量部位为咬合面厚度大于等于0.2mm。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文件中为“修复体的金属部分用肉眼观察应无裂纹、无气泡,内部应无气孔、夹杂。”

原文件中对内部的“气孔、夹杂”未提出量化的要求和统一的检测方法。

本指导原则对内部质量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并统一了检测方法。各指标的确定考虑临床的需求。

试验设计了像质计,用于控制X光片的摄像质量和判断产品缺陷的标准。牙科专用孔型像质计采用金属材料制作成长方形金属块,在其上打孔,孔深范围0.1 mm -1mm,孔径范围1mm、2mm、3mm,精度0.1mm。

4.瓷体的表面粗糙度

本指导原则的制订过程中考虑了瓷体的表面粗糙度,提出了技术指标和实验方法,制定了验证方案,并予以实施。

验证工作分别在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天津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和清华大学相关实验室进行多中心的试验,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数据进行了汇总,发现不同样品间和同一样品不同实验室数据均呈现离散性。

对此,编写组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同实验室的实验仪器不统一,验证方案要求使用带有弧度补偿功能的粗糙度仪测量三条线,但是部分实验室不具备此条件,只能使用没有带弧度补偿功能的粗糙度仪测量点;二是临床上会为了美观性和仿真性的需要,要求在冠的唇面制作生理性的沟纹,这导致了检测时无法制定统一的检测部位。

结合以上因素,同时结合考虑到全国各省检测中心检测能力的不统一,本指导原则暂未增加此项技术指标。

定制式活动义齿的主要技术指标:

1.义齿中除组织面外,人工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光滑。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文件中为“修复体中除组织面外,假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

本指导原则将“假牙”用“人工牙”代替,用词更加准确。

本指导原则去除了“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的要求。这主要考虑到:一是对于活动义齿的胶连部分测量表面粗糙度在实际检测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方法,若金属粗糙度比较样块也不合理;二是对于活动义齿的金属部分,如腭杆,在临床上会根据需要特殊制作成带有一定纹理的表面。

2.金属内部质量:活动义齿卡环体与卡环臂连接处,经X射线拍摄胶片检查应满足:卡环其他部分应无气泡砂眼,且连接处至尖端图像应变化均匀。

本指导原则增加了此项要求。主要考虑到临床的需求,内部质量关注的部位为临床上认为容易出现断裂,不可出现铸造缺陷的部位。

3.义齿铸造的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铸造的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卡体与卡臂连接处的最大厚度不小于1mm,舌杆下缘的厚度大于等于2 mm,前腭杆的厚度大于等于1 mm,后腭杆的厚度为1.2 mm—2.0mm,腭板的厚度不小于0.5 mm。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文件中为“铸造的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

本指导原则增加了对关键部位厚度的要求。关键部位的选择及其厚度的确定依据于临床的需求,关键部位为临床易出现断裂的部位。

4.义齿中义齿基托树脂部分的色稳定性良好。

本指导原则增加了此项技术指标。此项技术指标在产品原材料的检测过程中会涉及,此处增加主要考虑:一是对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综合进行验证,二是参考了临床的实际需求,三是结合检测中心的检测经验,在该原材料的检测过程中此项指标经常会出现不合格。

5.全口总义齿的上、下颌对合后,上下颌同名后牙均应有接触。轮番按压上下颌义齿的第一前磨牙、第二磨牙区域,上下颌义齿之间应无翘动现象。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称“工作尖”)基本位于牙槽嵴顶。

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文件中为“全口总义齿的上、下颌定制式活动义齿对合后,4-7牙位均应有接触,且上下颌定制式活动义齿之间应无翘动现象。”

本指导原则增加了“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称“工作尖”)基本位于牙槽嵴顶。” 并对语句进行了规范。

此处增加主要考虑到结合临床的需求,对要求进行细化。

五、参与编写的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及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口腔专业小组、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解放军306医院全军口腔疾病诊治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的专家、北京市相关生产企业代表组成,特别是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全程参与了本原则的研讨和制订,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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